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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1999-09-1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6.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7.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8.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9.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10.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11.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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